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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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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合涛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8号 原告贾合涛,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丽亚,女,1976年8月21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激流,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8号

原告贾合涛,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丽亚,女,1976年8月21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激流,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云,系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合涛与被告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2014年2月21日庭审过程中,因原告贾合涛中途无故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合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合涛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