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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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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中凡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黎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系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凡,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跃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黎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系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凡,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跃增,系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