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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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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修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高家修,男,1936年8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国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刘全力,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高家修,男,1936年8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国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刘全力,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佳,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王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品,系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修诉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家修在法院限定其缓交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