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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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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向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玺,系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向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玺,系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严家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