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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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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礼,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礼,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迅达线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