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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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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和彦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