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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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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卫杰与许志刚、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68-1号 原告任卫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志刚,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鲁艳霞,女,1973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68-1号

原告任卫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志刚,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鲁艳霞,女,1973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卫杰诉被告许志刚、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卫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许志刚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0601016638),限制金额30万元;并以其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号楼4单元3层301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6841号)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卫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许志刚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0601016638),限制金额30万元。

二、查封原告任卫杰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号楼4单元3层301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6841号)。

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任卫杰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