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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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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伟等人诉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37号 原告郭新伟,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东街1号1单元11号,身份证号:41010319790612701X。 原告刘青宜,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15号,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37号

原告郭新伟,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东街1号1单元11号,身份证号:41010319790612701X。

原告刘青宜,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15号,身份证号:410711197606260014。

原告王平禹,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关街438号,身份证号:411002197212290030。

原告俎海磊,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俎庄4组,身份证号:41100219831226351X。

原告郑建丰,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22号2号楼1单元2号,身份证号:411024197701110027。

原告刘俊萍,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县三高家属院,身份证号:411023198109093043。

原告陶淑昱,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740号院4号楼1单元502号,身份证号:412822198608105123。

原告安俊义,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鄢陵县安陵镇东街,身份证号:411024297102210712。

原告冯小培,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许昌县长村张乡干戈李村九组,身份证号:411023198102216530。

原告熊志祥,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124号,身份证号:422322197209213514。

原告王亚鹏,男,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3组,身份证号:411023199303135010

原告苏建军,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39号14号楼2单元20号,身份证号:411002196207152157。

原告陈德良,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许昌县小召乡石狮李村,身份证号:411023197412233112。

原告刘进军,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环路办事处刘庄28号,身份证号:411002197507164015。

原告杨红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县椹涧乡西长店村,身份证号:411023196912255532。

原告胡金发,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居民巷28号,身份证号:411122196304097515。

原告王冰,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兴昌路7号,身份证号:411002199012261058。

原告王娜,女,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禹州市郭连乡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411081197606110405。

原告闫晓民,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禹州市南大街41号,身份证号:411002198408252014。

原告李晓雷,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禹州市钧台办小连庄村4组,身份证号:411081197311040358。

原告高江峰,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房产局家属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

411082197612287211。

原告贾奇伟,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轻工路毛纺厂家属院6号楼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411082198710187235。

原告李长有,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许昌县小召乡洼李村,身份证号:411023196602073012。

原告陈文妞,女,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纬九路上东城1号楼3单元502号,身份证号:411481198605054524。

原告史书霞,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许昌县尚集镇供销社家属院,身份证号:411023196211126041。

原告刘伟杰,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董村镇政府路4号,身份证号:411002198007181032。

原告魏春晖,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城关镇开元南路15号,身份证号:410923198910150021。

原告孙晓艳,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文化路6号4号楼2单元4号,身份证号:411002196612180020。

原告李雨,女,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古槐街12号,身份证号:411002198702160524。

原告闫建梅,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296号,身份证号:411002197701151525。

原告崔建府,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7号,身份证号:411081198207018358。

原告任俊晓,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411081197609299055。

原告刘晖华,女,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鄢陵县安陵镇和平巷,身份证号:411024197807070043。

原告张延超,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鄢陵县安陵镇建设街,身份证号:411024197109242557。

原告姜东辉,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住鄢陵县马栏镇,身份证号:411024199104180755。

原告张天阳,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6组,身份证号:411081196708201397。

原告张军芳,女,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襄城县王洛镇肖庄闫村3组,身份证号:410426198605201023。

原告:孙留东,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住许昌市魏都区屯南村委会九组,身份证号:411023197810106514

原告李春艳,女,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1号2号楼2单元4号,身份证号:411002197206281525。

原告赵静,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726号3期1栋东单元501号,身份证号:411081198110090169。

原告王广辉,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身份证号:411023198609265032。

原告王赛珂,女,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住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10组,身份证号:411081199307236664。

原告徐伟丽,女,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许昌县张潘镇城角徐村,身份证号:411023198407170529。

原告郭俊红,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鄢陵县只乐乡袁堂村,身份证号:411024197311274843。

原告胡亚辉,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郭集村,身份证号:411023199004130017。

原告张红杰,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许昌县苏桥镇?马村10组,身份证号:411023197508223576

原告王磊,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台陈镇王曲村612号,身份证号:411122198611184513。

原告宋颖平,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孙湾502号,身份证号:411082198008166020。

原告余东东,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20号付1号,身份证号:410426198110170536。

原告宁兰蕊,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城墙街90号4号楼1单元2楼201室,身份证号:411002197308230569。

原告李新莹,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2号附10号,身份证号:411002197805244531。

原告梁志军,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府前街丞相府苑1栋1单元702号,身份证号:411002197011081515。

原告张洪彬,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兴仁镇三庙村四组45-1号,身份证号:32062419680213703X。

原告郭建广,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12号,身份证号:411002196603032077。

原告李红敏,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襄城县范湖乡虎头李村,身份证号:410426198611213047。

原告王宏杰,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鄢陵县柏梁镇大路王村2组,身份证号:411024197710176298。

诉讼代表人郭新伟,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东街1号1单元11号,身份证号:41010319790612701X。

诉讼代表人王平禹,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关大街438号,身份证号:411002197212290030。

委托代理人康东升,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与许州路交叉口汽车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占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于田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伟等人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会锋

审 判 员  晁晓阳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