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6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乔春需,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国正,男,1952年12月15

(2015)郏民金初字第6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乔春需,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国正,男,195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怀周,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