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佳佳诉被告崔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道初字第00055号 原告王佳佳,男,1985年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程度。 法定代理人王水方,男,50岁,汉族,系原告王佳佳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崔三

(2015)温道初字第00055号

原告王佳佳,男,1985年出生,汉族,市,初中文化程度。

法定代理人王水方,男,50岁,汉族,系原告王佳佳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乐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崔三安,又名崔永安,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佳诉被告崔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佳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王佳佳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迎军

人民陪审员  黄建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艺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