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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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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献明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康振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华,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康振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华,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安阳市开发区三里屯村。

被告王献明,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东冢上村560号。

委托代理人王九明,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东冢上村125号。

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明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建华提出反诉,但两被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