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54-1号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原告赵竞蓉诉被告张春峰、孟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湖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5)湖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六段第二行,第4页倒数第三行“审判员刘志伟”补正为“审判员胡原锋”。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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