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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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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育锋诉三门峡市山人阿郎休闲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115号 原告尚育锋,男。 委托代理人李柯仪、赵栋梁,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山人阿郎休闲苑(普通合伙)。 代表人刘亚龙,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115号

原告尚育锋,男。

委托代理人李柯仪、赵栋梁,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山人阿郎休闲苑(普通合伙)。

代表人刘亚龙,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尚育锋与被告三门峡市山人阿郎休闲苑(以下简称山人阿郎休闲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育锋及委托代理人赵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人阿郎休闲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0年开始在被告山人阿郎休闲苑后厨工作,2014年3月份,被告将后厨整体承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的承包费为14000元,外加提成当月收入的千分之五。2014年5月30日,山人阿郎因为与顾客发生纠纷而停业,当原告向被告索要5月份的报酬时,被告却总是无理推脱,拒不支付,无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份的后厨承包费、提成及押金共计155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原告尚育锋与被告山人阿郎经理卢军峡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尚育锋承包山人阿郎的后厨,月承包费为19000元,另根据山人阿郎的经营情况,每月提供月盈利的千分之五给尚育锋。尚育锋承包经营过程中,卢军峡将其承包费下降3000元,另约定山人阿郎直接向后厨的一名员工支付工资,每月2000元。2014年5月份,山人阿郎因故停业,尚育锋索要承包费无果,起诉来院,要求山人阿郎支付其2014年5月份的后厨承包费、提成及押金共计15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承包经营饭店以及被告拖欠2014年5月份承包费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卢军峡的调查笔录及赵旭东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其主张被告支付承包费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月盈利千分之五的提成,结合原告陈述2014年5月份饭店关门的事实,其经营盈利情况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市山人阿郎休闲苑支付原告尚育锋承包费14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尚育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梦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