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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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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平,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蔡恒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系两种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行为,申请人并没有委托王留庆与任何人进行买卖行为,对申请人不产生任何买卖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以租赁合同案件为依据,而认定买卖合同也成立是对法律的曲解,适用法律错误。(二)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支付材料款40000元证据不足。王留庆欠张文平材料款40000元,这些买卖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张文平本身是从事租赁物业务,并没有买卖业务。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张文平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留庆为上蔡恒大公司在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工地进行劳务施工的派驻代表、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的事实已为生效的(2014)漯民四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本案中,张文平为证明王留庆向其赊购价值40000元的材料未支付材料款的事实,提供了张留庆出具的金额共计40000元的材料款欠条四张,上蔡恒大公司虽不予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王留庆赊购材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蔡恒大公司承担,故一、二审法院判决上蔡恒大公司对张文平承担还款40000元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