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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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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小庆、宋莉娟、宋二画、马敏霞、范贺锋、杨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69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勇、卢满堂,该社员工。 被告王小庆,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莉娟,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69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勇、卢满堂,该社员工。

被告王小庆,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莉娟,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二画,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敏霞,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贺锋,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保明,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小庆、宋莉娟、宋二画、马敏霞、范贺锋、杨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