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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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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冬梅与李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顺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卜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灵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辉,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顺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卜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灵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辉,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卜某某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2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灵奇,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6月自由恋爱,199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3日婚生一女李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小事生气争吵。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关心原告和孩子。自2005年9月,被告到外地做生意,很少关心家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女李笑雨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都是再婚,婚前自由恋爱,双方经长期深入了解后,于199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组成了家庭。婚后感情依然很好,2000年9月23日生下女儿某某,夫妻感情和睦,家庭生活美满。后在外打工,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和妻女,用自己微薄的收入给原告买了电动车,从生活上精神上对原告关心、鼓励。对原告的家人也进行照顾和帮助。被告非常珍惜这段婚姻,一直没有放弃对家庭的责任,在外打工再苦再累也坚持着,这一切都是为了家,所以说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卜某某、被告李某某于199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3日,婚生一女李某某。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05年9月始,被告到外地工作。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和睦的家庭是构成社会稳定和良好风尚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双方作出结婚这一重要的选择,应当充分尊重和相互负责,对待婚姻关系更要慎重和珍惜。双方婚后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共同抚养好子女,为孩子负责,为社会负责。本案原告卜某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卜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清河

审判员  张俊明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