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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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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陈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11月出生。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11月出生。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31987091135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6号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19时许,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要求103路公交车司机姬某某在非公交车停靠点停车,遭到姬某某拒绝,当公交车行驶至山城区春雷路与奔流街交叉口时,王某乙强行拔掉公交车钥匙,闻讯赶来的王某甲、陈某甲等人上车将姬某某和前来拦架的栗某某打伤。经鉴定,姬某某和栗某某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姬某某、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现场视频,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物证)鉴(活检)字(2013)150、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另查明:2014年6月5日,王某甲等人赔偿栗某某28000元,赔偿姬某某78200元,并取得姬某某、栗某某的谅解。2015年1月12日,王某甲、陈某甲主动到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投案自首。该事实有协议书、谅解书收集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唐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培

本案引用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