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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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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95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吕某某,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9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某,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