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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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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87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8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