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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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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陈华、林祖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龙源镇孙庄新村小区1幢1单元11层1102号房系龙源镇孙庄村村委建设的新农村建设安置社区孙庄新村的村民安置房,该房产所占的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龙源镇孙庄新村小区1幢1单元11层1102号房系龙源镇孙庄村村委建设的新农村建设安置社区孙庄新村的村民安置房,该房产所占的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本案原告李超系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人,并非龙源镇孙庄村成员,故原告李超与被告王新潮就上述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李超对于涉案房屋并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做出的(2015)武执异字第2号裁定,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本院(2015)武执异字第2号裁定书,及要求判决本院执行机构不得执行原告购买的位于武陟县孙庄新村1幢11层1102号楼房,并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孙庄新村1幢11层1102号楼房归原告所有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超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

人民陪审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