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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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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军。 原审被告付安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建功经本院合法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军。

原审被告付安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建功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建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建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