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纪慧杰与上诉人薛建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慧杰。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建明。 委托代理人刘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慧杰。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建明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纪慧杰因与上诉人薛建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