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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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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运堂等诉被告汤阴县韩庄乡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许运堂,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许石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 被告汤阴县韩庄乡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成,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堂等诉被告汤阴县韩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许运堂,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许石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

被告汤阴县韩庄乡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成,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堂等诉被告汤阴县韩庄乡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运堂、许石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运堂、许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运堂、许石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