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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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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玉诉李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王先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运河,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玉与被告李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王先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运河,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玉与被告李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先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先玉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