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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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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守光诉被告胡文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一、限被告胡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江守光医疗费3136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后续治疗费5347元、护理费11402.92元、误工费5463.31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5149.64元、精

一、限被告胡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江守光医疗费3136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后续治疗费5347元、护理费11402.92元、误工费5463.31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514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950元、鉴定检查费198元,以上各项共计118986.35元的30%,即35695.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原告江守光负担1615.6元,被告胡文庆负担6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合红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