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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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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与王运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体彬,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王运花,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运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菜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体彬,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王运花,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运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