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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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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建诉被告孔令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1号 原告:张红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孔令举,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张红建诉被告孔令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红建于2015年8月19日向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1号

原告:张红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孔令举,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张红建诉被告孔令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红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建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红建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