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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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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永亮、王淑娟、刘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张军,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亮,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娟,女,196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张军,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亮,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娟,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广有,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永亮、王淑娟、刘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