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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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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焦鹏,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经媒人介绍,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2月16日结婚,2010年农历9月29日生育女儿王露莹,2013年农历10月28日生育一子。2012年原、被告双方在外打工时,被告王某与当地一女工有染,两人经常生气,原告曾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2013年8月原、被告打工回来后,被告依然与那个女工通电话,两人生气更严重。2013年8月被告出了车祸,原告去伺候他,被告脾气暴躁,将一碗稀饭泼到原告的身上,并说:“你不想管我,该走成走了。”后两人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无奈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现二人已经分居一年多,原、被告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具文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愿意离婚;如果真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可以,但男孩的抚养费原告要出一部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9月29日生育女儿王露莹,2013年农历10月28日生育一子,尚未起名。现女儿跟随原告王某生活,儿子跟随被告王某及其母亲生活。2013年8月被告王某出车祸后,两人经常生气,原告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外出打工,现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共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但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