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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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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清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93号 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清朴,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93号

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清朴,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9号楼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清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清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