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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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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龙与李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0123号 原告段龙,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身份证号411XXX。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鹏飞,男,汉族,1993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0123号

原告段龙,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身份证号411XXX。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鹏飞,男,汉族,1993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龙诉被告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龙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