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09号
原告孙跃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李星,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8号附2号东方威尼斯大酒店13楼。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东方威尼斯大酒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跃展诉被告李星、郑州市金水区东方威尼斯大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跃展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跃展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