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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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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黄干生等四人、李晓刚、郭鹏伸、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黄干生等四人提供的购房首付款收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协议书、房地产公司、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黄学伟生前在城镇居� T蠼岷媳景附煌ㄊ鹿

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黄干生等四人提供的购房首付款收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协议书、房地产公司、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黄学伟生前在城镇居住。原审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陈艳涛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事实,对黄学伟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人民财险南阳公司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是否过高的问题。受害人黄学伟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时年仅29岁,其父母中年丧子,其妻子年轻丧夫,其儿子年幼丧父,黄学伟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且黄学伟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并无不当。故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无不当之处,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