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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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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攀峰诉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邵攀峰,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史二梅,女,汉族,成年。住夏店乡。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亮亮,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扈战胜,男,成年,

(2015)汝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邵攀峰,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史二梅,女,汉族,成年。住夏店乡。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亮亮,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扈战胜,男,成年,住夏店乡。

被告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小石桥后街102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伟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攀峰诉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攀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