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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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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新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爱民、殷廷梅及原审被告田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北。 负责人张利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北。

负责人张利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新红,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民,男。

委托代理人郭彦江,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廷梅,女。

原审被告田震,男。

上诉人卢新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爱民、殷廷梅及原审被告田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新红以其与被上诉人陈爱民、殷廷梅就本案赔偿问题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新红以其与被上诉人陈爱民、殷廷梅就本案赔偿问题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新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上诉人卢新红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