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24号 原告王润海,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霍朝霞,经理。 被告付永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 原告王润海诉被告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润海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润海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