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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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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海诉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24号 原告王润海,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朝霞,经理。 被告付永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 原告王润海诉被告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24号

原告王润海,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朝霞,经理。

被告付永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

原告王润海诉被告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润海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润海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