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84号 原告:黄子奎,男,48岁。 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奎与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子奎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