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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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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 原告刘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

原告刘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信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