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439号
原告杨某一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克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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