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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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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毛凌志与被上诉人王峰及原审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凌志,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凌志,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审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毛凌志因与被上诉人王峰及原审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中原区而非二七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