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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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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郑州市金水区xxx健身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666号 原告杨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x健身房,营业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xx健身

河南省郑州市水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666号

原告杨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

被告郑州市水区xx健身房,营业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xx健身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x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 判 长  焦玉娟

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翟晨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