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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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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芝与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898号 原告郭玉芝,女,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6好。 法定代表人何元,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芝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898号

原告郭玉芝,女,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6好。

法定代表人何元,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芝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郭玉芝。

审 判 长  王香玲

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