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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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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文军与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周文军。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新伟,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军与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周文军。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新伟,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军与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文军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周文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