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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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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2338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2338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