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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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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宝建、商军涛诉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91号 原告:孙宝建,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四新街6号附1号。 原告:商军涛,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44号。 委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91号

原告:孙宝建,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四新街6号附1号。

原告:商军涛,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44号。

委托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东区学院路连城华府13幢。

法定代表人:杨欣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建、商军涛诉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宝建、商军涛诉称: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以工程垫资为由向原告孙宝建借款9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还款23万元,余款7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商军涛与原告孙宝建系亲戚关系,被告所欠借款中有原告商军涛部分份额,两原告为讨回借款,于2014年8月1日到被告财务部门要账,经被告确认,在收回原借据的基础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承诺一月后,即2014年9月1日归还剩余借款。现约定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按以后同期借款来了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支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宝建、商军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