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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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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 法定代表人范彦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式庆,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字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

法定代表人范彦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式庆,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丽丽,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增辉,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李元,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卫东,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范彦红,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

原审被告靳香花,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

原审被告禹有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

上诉人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张卫东、范彦红、靳香花、禹有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5日开庭。上诉人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妙字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