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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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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卫与高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4号 原告朱红卫,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高丽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 原告朱红卫与被告高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红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4号

原告朱红卫,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高丽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

原告朱红卫与被告高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红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朱红卫负担。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