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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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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与买云涛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马超,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刘福,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云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超诉被告买云涛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马超,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刘福,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云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超诉被告买云涛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超的委托代理人刘福、被告买云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超承担。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