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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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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喜旺与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喜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陈小英,女,1957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旺诉被告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2015)修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喜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陈小英,女,1957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旺诉被告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喜旺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喜旺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