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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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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梦颖诉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被告邵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24号楼21号。 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梦颖与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梦颖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

被告邵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24号楼21号。

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梦颖与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梦颖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梦颖撤回对被告邵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申梦颖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